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桂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桂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桂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九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桂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桂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