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作兴城出租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1号。
被执行人贾保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保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保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保强在银行的存款4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