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
法定代表人:高振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该行职员。
被告:刘桂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桂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刘桂德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刘桂德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