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赫、蔡自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杨,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于佳,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玲诉被告周杨、于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杨、于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9日,二被告向案外人韩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代为偿还二被告借款。韩某将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周杨、于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9日,二被告向韩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0月12日,韩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1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案外人韩某与被告周杨、于佳之间形成10万元的借贷关系,韩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诉讼中,本院已将民事诉状、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应视为已通知债务人。原告取得韩某对二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杨、于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借款本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周杨、于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