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油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县。 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油兵与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油兵、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油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7,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让原告在被告开发的幸福花园小区内施工,施工内容是室内维修工程。2015年11月13日,经被告确认劳务费共计2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7,000元。
被告辩称
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方的诉求属实,因为当时负责的人不在,所以没办法支付,事实我都认可,我希望原告的劳务费从拍卖的财产中给付。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结算单(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27,000元,对此劳务费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签字认可。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原告罗油兵为被告公司承建的美居房地产1号楼室内维修工程提供劳务,劳务费共计3,700元;2015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美居房地产2号楼室内维修工程提供劳务,劳务费共计2,300元;2015年7月为被告承建的幸福花园A、B小区所有围墙施工工程提供劳务,剩余欠款21,000元。三项施工拖欠劳务费共计27,000元,对上述款项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艾克拜尔予以出具情况说明,并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让原告在被告开发的幸福花园小区内施工,施工内容为室内维修工程及幸福花园A、B小区内所有围墙工程。2015年11月13日,经被告确认劳务费共计27,000元。故原告罗油兵与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7,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油兵支付拖欠劳务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和田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新豫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扎克·卡德尔 人 民 陪 审 员 阿尔孜古丽·买买提明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