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艾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陈家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794220856T。 法定代表人:庞全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姜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艾平与被告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姜佩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赵艾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艾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赵艾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金凤 人民陪审员 牛虹霞 人民陪审员 梁国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