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本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38-2号。
负责人:姜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钰,工作人员。
被告:王春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本模与被告王春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方本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未满,但其向法庭提交申请表示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方本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