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保霞,女,****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金涛,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保霞与马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保霞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金涛作为原告在(2021)豫0526民初3832号案件中王长春等人对其到期债权270,000元中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马金涛作为原告在(2021)豫0526民初3832号案件中到期案款270,000元债权中的200,000元。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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