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址恩平市。2021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刑诉〔202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梓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法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岑梓亮驾驶粤J×××××号牌小车沿恩平市东成大道从东成圩镇往G325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遇刘某明驾驶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方向同车道在前方行驶,岑梓亮驾驶粤J×××××号牌小型轿车从左侧超车时碰撞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手把,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明连车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岑梓亮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法医鉴定,刘某明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岑梓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岑梓亮除保险赔付部分外,另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梓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梓亮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梓亮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梓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郑某贞、叶某玉的证言,被告人岑梓亮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梓亮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梓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岑梓亮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可对被告人岑梓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岑梓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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