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孝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胡世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李绪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樊孝福与被执行人胡世池、李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胡世池无登记房产,李绪红有房产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46404.4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进峰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许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