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一委金鼎辉煌1-1门市。 负责人:浦佩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齐勋,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玲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与被告孙玲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齐勋、被告孙玲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诉称
请求:1.请求确认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与孙玲友签订的《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孙玲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与孙玲友关于种植的小辣椒受灾达成《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约定孙玲友在8510农场种植的75亩小辣椒一次性支付理赔款91520元,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支付此笔赔偿款后,孙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向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提出赔偿或补偿费用要求,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签订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向孙玲友支付了91520元赔偿款。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需要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玲友辩称,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签订协议并不是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当时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如受灾赔偿损失是100%,而实际赔偿是则没有按照100%赔偿,赔偿时还故意拖延理赔期限,导致贷款逾期,影响春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玲友为其种植的75亩小辣椒投保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的保险。保险期限是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此期间,孙玲友的75亩小辣椒出现保险公司应赔付损失的情况。2021年3月29日,双方签订《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约定中原农业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赔偿孙玲友75亩小辣椒的损失91520元。 另查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已经将75亩小辣椒赔偿款91520元交付孙玲友。 以上事实有《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孙玲友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孙玲友手持理赔协议书的照片、《黑龙江省鸡东县地方财政辣椒种植产量保险单》抄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与孙玲友签订《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已经按约定赔偿孙玲友小辣椒损失91520元,孙玲友也领取了该赔偿,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合法、有效合同。孙玲友辩称该协议并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公司没有按照100%赔偿且赔偿时故意拖延理赔期限导致贷款逾期影响春耕,但其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非自愿签订该协议,亦未报警。孙玲友在签订该协议书后手持该协议书拍照并领取了该赔偿款。故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孙玲友签订的《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公司与孙玲友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鸡东县小辣椒保险理赔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玲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