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波,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翟曹正,男,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永波与翟曹正、张国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曹正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翟曹正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6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