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建琼因与被上诉人杨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建琼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建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建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戴建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毅夫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