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小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房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郭小朋与房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郭小朋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小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郭小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