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黄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方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超与被告黄威、方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永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刘永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