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田可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长清与田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付各项损失91602.3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1274.0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封,但因该房产价值远超于该案件标的额,暂无法处置。
4、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5、根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馈,被执行人有收益类保险已冻结。
6、经查,被执行人田可仁在本院(2019)冀0983执保678号执行案件中有保证金20000元,本案已提取20000元(其中分配给该案案件受理费一案798.8元,缴纳执行费1274.03元)。
7、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3675.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