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永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曲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薄遵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永昌与被执行人曲小刚、薄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0503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曲小刚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田永昌担保清偿本息96309.4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4940.1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4.7125‰计算);二、被告薄遵娜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被告曲小刚负担。该调解书已生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永昌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6309.42元、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0年01月0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0年01月04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等信息,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永昌与被执行人曲小刚、薄遵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