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