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清,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晶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8-1号3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YDRDF8J。 法定代表人:王丙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清与被告沈阳晶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晶枫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艳清、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张帆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艳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装修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交付了装修定金4万元。房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后于2020年7月得知装修公司老板逃跑,装修公司人去楼空。经查找尚找不到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申请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的事实属实,同意解除装修合同,现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账面上没有钱,无力返还原告的4万元,我公司可用库存的装修材料及家具抵顶该款项。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8日,原告王艳清与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王艳清将位于沈北新区蒲河路7-17号的2-1-2房产交由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装饰装修,该合同未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王艳清给付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装饰装修款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称尚未进行装修施工,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称同意解除装饰装修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在履约过程中,被告晶枫装饰公司收款后未能实际施工,原告王艳清主张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双方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应返还原告已付装饰装修款4万元。被告沈阳晶枫装饰公司抗辩以装饰材料、家俱抵顶装修款,原告并不认可,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艳清与被告沈阳晶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沈阳晶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艳清装修款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王艳清承担200元,被告沈阳晶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鲁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葛德强 书记员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