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驰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光,公司员工。
被告杜保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王俊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杜计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平、杜保权、杜计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月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