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苏市汇枫花园小区1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华,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木合亚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木合亚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木合亚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木合亚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