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
负责人:杨珠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小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黄小舟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小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803.3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为案款2150.52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舟名下车牌号为川E×××××号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