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滕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0212民初411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张海秋与滕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申请保全,(2020)辽0212执保766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滕大勇银行账户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