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卯进中,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辉,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卯让珍,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卯进中诉被告卯让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卯进中及委托代理人白辉,被告卯让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卯进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设立在原告房子东面道路上的木桩及铁丝网,停止对原告通行道路的阻拦和侵占;二、依法判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在房屋西面加固水渠和修建围墙;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鱼龙镇卯家庄村农民,原告前后三次从同村村民处购买现在修建房屋及院子的宅基地。2010年农历9月初十原告与同村的卯改朝就其场地以11000元达成转让协议。2016年12月8日,原告又与同村杨全财、杨全义以14000元达成转让打麦场的协议,该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电线杆,北至原告石墙,西至原告石墙,南至马路边线为界。2017年4月24日,原告再次与同村杨全才、王贵琴、卯改朝、文国生、卯董红、卯利利以30000元达成转让杨付得门前土地的协议,该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电线杆,西至沟,北至河坝,南至马路。原告整合上述土地后,于2016年3月左右修建砖混结构房屋2层12间,2018年4月原告又在原房屋东面修建2层4间房屋,第二次房屋主体完工后,杨全才、杨全义将转让给原告东面剩余空地转让给了被告,被告占用土地时,将原告大约4米宽的土地用木桩和铁丝网圈在了被告范围内。被被告圈住的大约4米的土地系原告的唯一通行道路,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原告房屋西边的界限是年久失修的水渠,2018年4月原告在水渠边修建围墙时遭到被告阻拦和殴打。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预证明原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2、陇南市武都区司法局鱼龙司法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预证明原告在卯家庄修建房屋且司法所调解过的事实;3、协议书三份,预证明原告购买集体空地做宅基地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卯让珍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上面的水渠是卯家庄全庄的水路要走,他是自己将墙砌在了水渠里面,且我没有殴打他,我的具体要求就是水渠要给我们让开,因为全庄人的废水要在这条水渠中走水。道路我没有挡他,因为我是买下要走路的,铁丝网和木桩是给我卖地的人设立的,与我没关系。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协议书一份,预证明被告购买集体空地的事实;2、证人卯早社、证人杨照信,预证明被告购买集体空地,铁丝网和木桩是出卖人拦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鱼龙镇卯家庄村同村村民,原告前后三次从同村村民处购买现在修建房屋及院子的宅基地。2010年农历9月初十原告与同村的卯改朝就其场地以11000元达成转让协议。2016年12月8日,原告又与同村杨全财、杨全义以14000元达成转让打麦场的协议,该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电线杆,北至原告前墙石墙,西至原告三墙,南至马路边线为界。2017年4月24日,原告再次与同村杨全才、王贵琴、卯改朝、文国生、卯董红、卯利利以30000元达成转让杨付得门前土地的协议,该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电线杆,西至沟,北至河坝,南至马路。原告整合上述土地后,于2016年3月左右修建砖混结构房屋2层12间,2018年4月原告又在原房屋东面修建2层4间房屋。2018年7月2日,被告卯让珍购买了卯早社、杨平德等九家人的碾麦场,该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杨平德房子为界,西至上场坎为界,南至马路边线为界,北至场坎边为界。原告购买的是杨全才、王贵琴、卯改朝、文国生、卯董红、卯利利六家人的碾麦场,现在被告的出卖人用木桩和铁丝网圈圈了界限。该争议集体碾麦场,被告出卖人认为原本是上坎和下坎,原告买的是上坎,被告买的是下坎,这两块子地是相邻接在一起的,在修中学的时候给垫平了,现在被告认为的出卖人用木桩和铁丝网圈圈的就是原有碾麦场的界限。原告房屋西边与被告一厕所相邻接,被告阻止不让原告修建围墙,其气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房屋西面是村内集体水渠,隔水渠又与被告房屋及耕地相邻接,原被告又为水渠界限发生争议。截至现在,原告没有办理不动产房屋产权证书,本案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现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设立在原告房子东面道路上的木桩及铁丝网,停止对原告通行道路的阻拦和侵占;二、依法判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在房屋西面加固水渠和修建围墙;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被告购买集体土地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和睦相处,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公序良俗的原则,依法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不合法部分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房屋西边与被告厕所相邻接,由于其气味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依照公序良俗,被告不得阻止原告在合理范围内修建隔离墙,以便原告更好地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卯让珍不得阻挡原告卯进中在合理范围内修建围墙阻隔被告卯让珍家的厕所; 二、驳回原告卯进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卯进中承担50元,被告卯让珍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利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得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