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康,男,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吴江兰,女,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康与被执行人吴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江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吴江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9375元,尚有2093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