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现伟,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被执行人王现伟罚金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20)鄂011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事项是:王现伟缴纳罚金80,000元。执行中已扣划其账户存款141.13元。另查明,王现伟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32年4月8日止),名下再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112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萍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月四日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