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8174877XU。
法定代表人:郑祥平,任总经理职务。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二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立诉被告河南科瑞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文立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