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部分原因不能及时参与开庭等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