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左长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武,枣阳市王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白书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白书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书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白书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枣阳市王城镇陈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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