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 负责人:李新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昂、郑俊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范猛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猛猛名下位于伊川县鹤鸣路中段南侧中中国际2幢2单元西1805室的房产及车牌号为豫C×××××号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范猛猛名下位于伊川县鹤鸣路中段南侧中中国际2幢2单元西1805室的房产及车牌号为豫C×××××号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4287元,由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利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