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玉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玉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付某某案件款159813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玉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20年6月30日前交纳执行费2297元;保证于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70000元,剩余案件款89813元保证于2020年12月30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甘0981执317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