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鹏,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庚承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庚承红、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