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景锋,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洋县槐树关初级中学。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槐树关镇槐树关村。
法定代表人:白伟民,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景锋因与被申请人洋县槐树关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槐树关初级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杜景锋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原审法院未审查申请人该项主张,遗漏申请人该项诉求。对于申请人为学校操场浇水工资一事,原审法院随意采信被申请方临时补充收集的证据,违反证据规则。原审判决存在对申请人诉求不加区别、以偏概全进行裁判。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且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并未终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杜景峰于2011年9月1日起与槐树关初级中学签订保安(门卫)临时聘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杜景峰仅领取工资报酬,对于养老保险金等均约定由杜景锋个人办理,杜景锋亦认可其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且在2017年2月28日其满60周岁后已享受该养老保险待遇。原审法院结合杜景峰与槐树关初级中学订立合同的本意,以及杜景峰年满60周岁的实际,认定杜景峰与槐树关初级中学订立的合同系劳务合同,并无不当。申请人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主张成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杜景峰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主张的浇水工资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杜景峰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杜景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