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顺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6UR1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25-22)(25-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邵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许顺宝为与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健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移送本院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于2017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南方健乐公司签订《会员消费卡购买合同书、养生养老顾问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南方健乐公司购买2万元的会员消费卡,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每月可领取相对应款项。从2016年8月起,原告到被告南方健乐公司要求领取对应款项时,被告南方健乐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暂缓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决:被告南方健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20000元,支付顾问费2400元、违约金4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告南方健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被告南方健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银宝已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许顺宝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给原告许顺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