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立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陆凤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蒋玉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立义、陆凤仔与被告蒋玉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立义、陆凤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立义、陆凤仔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秀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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