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滤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G339国道第八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FCTKK61。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
被申请人:吴桥县中鲁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经济开发区宋门工业园纬二路南侧经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OG41XJ1L,组织机构代码:MAOG41XJ1。
法定代表人:王海莉。
被申请人:王海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桥县中鲁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海莉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吴桥县中鲁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海莉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河北滤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