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卞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

被告:马青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卞梅诉被告马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青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卞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保证金,该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账户,双方约定用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青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被告马青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卞梅借款4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日,卞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青龙转款40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中国邮政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原、被告录音一份、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卞梅主张马青龙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求,卞梅已向马青龙支付4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凭,且有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马青龙应履行清偿义务,故对卞梅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青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青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卞梅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马青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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