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崇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连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终4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不服一、二审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向小红门乡政府申请公开“1.2011年8月30日提交龙爪树村清产核资报告;2.报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汇总资产负债表;3.报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清产核资明细表;4.报告附件资源性资产基础表及相关附表;5.报告附件龙爪树村已拆迁款获补偿资产明细表”,上述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起诉要求撤销朝红信息公开(2019)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具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于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请求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复字[2020]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请事项,应一并予以驳回。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的起诉均无不当。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崇喜、陈连和、林文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章坚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