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西路82号30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梦,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彩侠,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福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波,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9388902.8元;2.判令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38890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1标项目部(以下简称“昌景项目部”)代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钢材等货物采购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方式、结算与货款支付、质保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依约向昌景项目部供应货物,并根据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昌景项目部共同签章确认的对账单向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9月24日,昌景项目部向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中载明:应付货款累计26388902.8元,具体付款计划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每月支付5000000元,剩余尾款于2021年2月底之前付清。但是,截至起诉之日,昌景项目部仅向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000000元,剩余货款19388902.8元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期限,现货款支付日及质保期均已到期,昌景项目部至今仍未全面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昌景项目部作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的内设机构,其行为结果依法应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应向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支付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