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碧好,女,****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现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8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逮捕,因怀孕又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碧好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1出庭支持公诉。阳江市江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赢信师事务所曾超圆律师为被告人卫碧好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卫碧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卫碧好入职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青科技公司),任采购部统计员,负责与供应商财务对账,根据公司业务员要求向财务部申请支付供应商货款。2015年11月19日、2016年8月26日,广青科技公司两次分别向阳东鸿光研磨有限公司购销52875元、51800元的物品。2015年12月27日,卫碧好利用其统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制作标准付款请款单的方式,以每笔低于5000元的请款金额,分12笔,向广青科技公司财务部申请现金支付,共套取货款52875元。2016年9月13日、9月21日,卫碧好利用其统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制作标准付款请款单的方式,以每笔低于5000元的请款金额,分11笔,向广青科技公司财务部申请现金支付,共套取货款51800元。卫碧好套取上述货款104675元后用于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碧好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碧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卫碧好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卫碧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碧好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于2020年6月25日产下一女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碧好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04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卫碧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卫碧好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4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振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晓莹 书 记 员 何恭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