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鱼,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郑长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长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长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郑长锦偿还借款3413.4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长锦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郑长锦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因被执行人郑长锦未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2.78元,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重庆市财政局。除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因案件办理到此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终本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因被执行人非本地人,不要求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线下调查,将被执行人郑长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即可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后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至此,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3185.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长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鸣东 书 记 员 姚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