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坊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L04442124M。
法定代表人:张兰荣,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西大街城投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3171783764。
负责人:乔文胜,经理。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晋源区长风文化商务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171757494。
负责人:常崇辉,经理。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颐翠路396号(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317119456X。
负责人:张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