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274444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
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红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经贵,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刚、李红艳、王经贵、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5723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9927.46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2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本案有抵押物待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刘刚、王经贵、刘艳名下部分车辆,因登记时间较长、价值较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予查封。
4、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6日在淘宝网两次对被执行人王经贵、刘艳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层××号×××号××门面房及A-3号楼2层10号、11号、12号、13号四套门面房予以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二拍流拍价分别为340750元、171288元、486060元、486060元、486060元、461664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经贵、刘艳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层××号×××号××门面房分别作价为340750元、1712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部分债务。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王经贵、刘艳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贯彻疫情防控要求,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财产线索调查。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经贵、刘艳所有的抵押物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层×××××号××××××号楼×层××××××号房产予以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层××号×××号××门面房分别作价为340750元、1712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部分债务,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