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庭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邦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欣庭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中,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以合同约定以上诉人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产生,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案涉工程位于淮安××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 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判,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请求撤销一审裁,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理。

答辩情况

被上诉人上海欣庭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淮安大剧院室内装饰工程项下的木饰面吸音板有关工程,由上海欣庭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供应与安装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四级案由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金强 审判员  王 纯 审判员  王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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