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家威,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家威与被告刘超、刘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刘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家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27日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被告因生活开支所需到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15.4%,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并出具了收到条及借条。现已到还款日期,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刘超、刘书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被告刘超、刘书林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收到条各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刘超借原告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年利率为15.4%,承诺于2020年12月27日一次性还清本息。收到条中载明:被告刘超收到王家威转账贰万元整。在借条及收到条中均有被告刘书林的签名。原告于借条出具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刘超过付借款2000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为共同借款人,并自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刘超于2020年12月5日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元,余款17000元至今还款。现主张借款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20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超、刘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超、刘书林偿还原告王家威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20年12月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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