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605-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火松、任雯,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期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执行人:吴阿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执行人:祝仙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被执行人:杨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期树、吴阿桢、祝仙平、杨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期树、吴阿桢、祝仙平、杨长青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期树、吴阿桢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79919.39元及违约金19074.09元(违约金以79919.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止,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1918元。被执行人祝仙平、杨长青对李期树上述应付款项在50%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期树、吴阿桢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被执行人李期树、吴阿桢另负担案件执行费1414元,被执行人祝仙平、杨长青另负担案件执行费7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李期树名下的闽HE××××牌汽车本院已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祝仙平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周宁县仙风大道39号武夷龙腾世纪6号楼502室不动产本院已查封登记,经查该房产建筑面积为81.01平方米,有抵押优先债权近40万元,经参照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挂牌价每平方米仅为5200元左右,扣除优先债权无多余款项可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认为处置该房产无意义,暂不要求处置,故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暂不予处置。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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