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376号内1单元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L4XQ5P。 法定代表人:姚霄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亚楠与被告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盛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亚楠到庭参加诉讼,创美盛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亚楠与创美盛惠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解除;2.创美盛惠公司偿还刘亚楠整体橱柜费、验收未合格的项目款项以及管理费共计12080元;3.创美盛惠公司赔偿因其工程逾期的损失共计420元;4.创美盛惠公司支付刘亚楠违约金10480元;5.创美盛惠公司支付刘亚楠半年房屋租赁费16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创美盛惠公司承担。后刘亚楠明确诉讼请求计算方式:第三项诉讼请求,创美盛惠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0日完工,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共14天,每天30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合同金额的20%;第五项诉讼请求,刘亚楠2020年11月支付的半年房租。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刘亚楠与创美盛惠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合同》,施工地址是:青岛市市南区。合同约定此装饰工程应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但创美盛惠公司的施工至今仍未完成。在合同履行期间,创美盛惠公司先后多次向刘亚楠作出正式施工计划承诺,没有一次履行承诺。创美盛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屡次出现不按照施工计划和方案施工、现场监工人不到场、多次联系不上创美盛惠公司人员以及出现问题不正面回应的现象。因创美盛惠公司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导致刘亚楠无法按时入住并且需要额外支付房租。创美盛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020年11月1日,创美盛惠公司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装整体橱柜且施工项目中存在诸多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微信提出终止合作、拒不支付刘亚楠整体橱柜款、违约金。综上所述,创美盛惠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刘亚楠的权利,望判如所请,维护刘亚楠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创美盛惠公司未作答辩。 刘亚楠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家庭居室装饰合同》一份,欲证明刘亚楠与创美盛惠公司的合同关系,其中明确了施工时间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10月20日、合同金额为52400元以及违约机制每逾期一天应赔偿30元,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价款20%支付违约金。 2.刘亚楠自行整理的《关于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永嘉新居1号楼2单元802户施工过程回顾》打印件一份,2020年10月25日交给了创美盛惠公司工作人员,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的施工过程,其中明确了创美盛惠公司施工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包括创美盛惠公司承诺的施工时间和实际施工情况。 3.《创美设计预算书(硬装基础版)》一份,其中有创美盛惠公司法定代表姚霄悦的签字,欲证明最终硬装的验收情况,总计32285.63元,没有计算管理费。 4.《创美设计预算书(主材版)》一份,其中有创美盛惠公司法定代表姚霄悦的签字,欲证明最终主材的验收情况,刘亚楠不认可卫生间门。 5.《创美盛惠工程进度及付款时间表》一份,欲证明刘亚楠和创美盛惠公司签约金额。 6.《水、电路改造工程验收单》一份,欲证明水、电路改造后的验收结果,总金额为9545.2元。 7.收据及转账记录5份,欲证明刘亚楠已支付创美盛惠公司49780元,刘咏鑫在收据中签字。 8.姚霄悦签字确认的工期一份,欲创美盛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承诺的施工时间。 9.《除厨房橱柜、卫生间门、管理费之外的验收单》一份,其中有刘咏鑫和刘亚楠的签名,欲证明10月25日的验收结果,当时是双方约好去验收,刘咏鑫已经认可所有的费用合计37695.73元,还应该退还12080元。 10.《验收过程数据留底》一份,欲证明10月25日验收过程,是刘亚楠和创美盛惠公司工作人员写的。 11.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租付款截图各一份,欲证明刘亚楠租房事实以及由于创美盛惠公司施工延迟导致的延续租房事实,刘亚楠支付了半年房租16000元。 12.2020年10月在案涉房屋拍摄的照片6张,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施工细节没达到验收标准。 13.2020年11月1日的微信群“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聊天记录,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14.2020年10月31日的微信群“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聊天记录一宗,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承诺11月1日安不上柜子就给退款。 15.微信群“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永嘉新居业主群”聊天记录各一宗,欲证明2020年10月20日在微信群里跟创美盛惠公司沟通过卫生间的门安装的不好,没打胶门是个歪的,2020年10月21日创美盛惠公司随意倾倒垃圾。 16.微信群“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聊天记录一宗,欲证明施工出现问题后创美盛惠公司不及时解决,态度消极。 17.微信群“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聊天记录一宗,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同意10月25号验收清算。 18.合同终止验收清单一份,是创美盛惠公司给刘亚楠发的,欲证明创美盛惠公司单方面提出合同解除,但刘亚楠并未同意签字和确认。 本院认为,刘亚楠提交的证据2施工过程回顾系其单方制作,属于陈述意见。关于其他证据,因创美盛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就刘亚楠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证明事项,本院综合案情一并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7日,刘亚楠(甲方)与创美盛惠公司(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地址为延吉路××楼××室,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52400元,工程期限为2020年7月29日至10月20日;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乙方指派施工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因乙方单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30元;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照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预算书记载:卫生间门1500元,管理费2889.9元。 当日,刘亚楠向创美盛惠公司支付合同款49780元。 二、微信“永嘉新居施工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0日,刘亚楠发送多张照片,并说“门框里面,左边、上面,都没有打胶”,创美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霄悦回复“嗯”;2020年10月25日,姚霄悦“回复:周日验收1.柜体台面安装好2.卫生间门整改好3.壁龛扣条装完4.管理费收取2300。周日安装不上,柜体台面全额退款”;2020年10月31日,姚霄悦称“明天晚6.00刘咏鑫安不上柜子我退钱”;2020年11月1日,姚霄悦称“由于甲方未和乙方进行协商,我司决定进行方案一解决,款项已打入甲方提供的账号户头,如有异议甲方可申请第三方申请解决。” 创美盛惠公司出具合同终止-验收清单中记载:橱柜由于乙方的失误定作时间比较晚……方式一解决:甲方不要橱柜,总计退款908.47元;方式二解决因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给橱柜整体打8.5折,甲方支付乙方7464.63元。 三、2020年10月25日,刘亚楠与刘咏鑫(刘亚楠称刘咏鑫是创美盛惠公司安排的施工负责人)对装修情况进行验收并签写单据一份,其中记载:硬装:基装+水电:32285.63元(未加管理费)主材:3092.7+2317.4=5410.1元(未加卫生间门+橱柜定制)合计37695.73元,刘咏鑫签写名字及日期;下方记载“-12080”,后有刘亚楠签名及日期。 后创美盛惠公司给刘亚楠退款1358.47元,庭审中,刘亚楠表示同意从诉请中扣减该部分款项。 四、2019年5月,刘亚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居住,半年租金16000元。2020年11月16日,刘亚楠支付房租16000元。 五、刘亚楠主张,创美盛惠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其再没有联系上创美盛惠公司,但其认为合同一直没有解除,创美盛惠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不同意,希望通过本次诉讼解除合同;创美盛惠公司未给其安装厨房橱柜、未修复卫生间的门,后其另行重新定制了厨房的橱柜,在2020年12月底完成装修,刘亚楠主张不予支付卫生间门、厨房橱柜及管理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亚楠与创美盛惠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创美盛惠公司应在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案涉装修项目的施工,后其法定代表人姚霄悦多次承诺于2020年11月1日安装好厨房橱柜,但均未履行,且其于2020年11月1日称“决定进行方案一解决,款项已打入甲方提供的账号户头”,即不再给刘亚楠安装厨房橱柜,故刘亚楠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本院对其主张解除《家庭居室装饰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刘咏鑫是创美盛惠公司安排的施工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其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故2020年10月25日刘咏鑫验收装修情况并签署单据应视为创美盛惠公司对装修款金额的确认,即硬装的基装及水电改造费用32285.63元,主材费用共计5410.1元,合计37695.73元。其中未计入管理费、卫生间门和厨房橱柜费用,刘亚楠主张该三项费用不予支付,对此本院认为,从刘亚楠提交的证据中无法看出创美盛惠公司认可免除上述费用,故对该部分费用依法认定如下:管理费,预算书记载为2889.9元,因创美盛惠公司施工管理存在多处问题,结合实际发生的硬装费用,酌情认定为2000元;卫生间门,预算书记载为1500元,创美盛惠公司提供的卫生间门已实际安装并使用,刘亚楠应当支付费用,但因创美盛惠公司安装中存在瑕疵且经刘亚楠提出未及时处理,酌情确定卫生间门费用为1300元;厨房橱柜,因创美盛惠公司原因未安装,刘亚楠不应支付费用。综上,刘亚楠应支付的合同款为40995.73元(37695.73元+2000元+1300元),因其已预付49780元,创美盛惠公司应退还8784.27元,扣除已退还的1358.47元,还应退还7425.8元,故对刘亚楠主张创美盛惠公司偿还其12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刘亚楠主张创美盛惠公司赔偿其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每天30元的损失,共计420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创美盛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厨房橱柜并完成装修,致使刘亚楠需另行定制橱柜、延迟入住案涉房屋,刘亚楠主张创美盛惠公司承担其延迟入住的租金损失于法有据,但其主张半年房屋租金16000元过高,综合考虑创美盛惠公司违约行为、一般情况下橱柜定制安装周期及刘亚楠称其于2020年12月底完成装修之事实,本院酌情支持房屋租金损失5333.33元(16000元÷6个月×2个月)。 刘亚楠主张创美盛惠公司支付其违约金10480元,但案涉合同约定为“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照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经询,刘亚楠称其不同意创美盛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认为在其起诉前案涉合同并未解除,故本案事实与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不符,且刘亚楠已主张创美盛惠公司赔偿其损失,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创美盛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刘亚楠与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 二、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刘亚楠合同款7425.8元; 三、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亚楠工程逾期损失420元、房租损失5333.33元; 四、驳回刘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刘亚楠负担252.5元,由青岛创美盛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牧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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