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申请人: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某称,被申请人邓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申请人借钱。于2021年2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结算借款为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11日。但期限届满至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归还借款。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邓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邓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