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迟安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兆荣与被告迟安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胡兆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兆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