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告:田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47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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